一、事故简况
2009年7月23日0148时许,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所属“A” 轮离常州录安洲码头掉头下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在长江#73浮下约710米、距黑浮联线横距约80米的上行通航分道内,与洋浦XX船务有限公司所属“B”轮发生碰撞,碰撞造成“B”轮左舷后部第五货舱位置破损、“A” 轮球鼻艏右侧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未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等级一般。
二、事故船舶、船员概况
(一)船舶基本数据
1、“A” 轮
船名:A 曾用名:无
船籍港:上海 船舶种类:散货船
船舶呼号:BTJS IMO编号:无
船体材料:钢质 建成日期:2008-3-21
总长:153.00米 型宽:22.40米
型深:11.2米 参考载重吨:19623吨
总吨:11098 净吨:6215
主机型号:内燃机8N330-EN 功率:3310千瓦×1
造船地点及造船厂: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2、“B”轮
船名:B 曾用名:KEN NICHIRIN
船籍港:洋浦 船舶种类:散货船
船舶呼号:BJUK IMO编号:831269
船体材料:钢质 建成日期:1985-2-28
总长:176.00米 型宽:27.00米
型深:15.23米 总吨:20114
净吨:12393 主机型号:内燃机
功率:5078千瓦×1
造船地点及造船厂:日本三菱重工
(二)船舶证书情况
1、“A” 轮
经核查,“A” 轮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2、“B” 轮
经核查,“B” 轮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船员基本情况
1、“A” 轮
按照该轮最低配员证书规定,该轮应配备船员14名;事发时,实际在船船员25名,经核查,船员配备情况符合要求。
2、“B”轮
按照该轮最低配员证书规定,该轮应配备船员14名;事发时,实际在船船员26名,经核查,船员配备情况符合要求。
三、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气象:阴天,偏南风3-4级,能见度良好。
水文:落潮流,约3节。
通航环境:事发水域位于泰兴直水道、长江#73浮附近,该水域为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实施水域,由北向南设置了上行小型船舶推荐航路、上行深水航路、分隔带、下行深水航路和下行小型船舶推荐航路,其中上、下行深水航路宽度各200米,中间分隔带为100米,上、下行小型船舶推荐航路宽度各200米。#72红浮-#73红浮南侧、下行小型船舶推荐航路外侧,现建有常州港录安洲港区码头。码头前沿距#73红浮横距约300米。该水域在#73红浮上约500米处南岸有微弯。事故发生时,该航段船舶流量较小,通航环境较好。
四、事故搜救情况(略)
五、事故损失情况
“B”轮左舷后部5号舱位置破口约15X7M。
“A”轮船首球鼻首位置破裂约20X40CM,球鼻首凹进变形。
六、事故经过
“A”轮
2009年7月22日2300时,“A”轮在常州录安洲码头卸货结束,船首朝向上游靠泊。下航次开往北仑港。开航前,船舶前吃水为3.73米、后吃水为4.89米。
0100时,开始备车;
0120时,车备妥;
0125时,将“镇港拖1002”带在右舷一舱位置;
0131时,报泰州VTS、常州指挥中心准备开航;驾驶台共3人,船长负责操纵、三副摇车钟并协助了望、1名水手负责操舵,大副在船头,二副在船尾协助离泊;
0132时,开始解缆;
0135时,缆清,发布离泊动态,与“B”轮通过高频协调会遇方法(让“B”轮先通过,再掉头下行);此时看到上游下行通航分道内有3艘船舶下行,于是在码头前沿等其通过;为消除流的影响,数次用微进车控制船位;
0136-0137时,再次发布船舶动态,称其在录安洲码头73号浮,准备解缆离泊向右掉头下水,来往船舶加强联系。
0142时,船位仍在码头前沿,开始离泊,航向324°,航速1.3节;考虑到码头上游泊位约45米处有三艘并靠的驳船,即先后叫微进、停车、微进,并使用拖轮拖船头缓慢掉头;听到“B”轮呼叫,同意其先过;
0143时,继续在码头前沿出档 ,航向341°,航速1.9节,此时船艏距73号红浮约250米,距“B”轮约1300米;
0144时,继续在码头前沿出档,航向355°,航速3.3节,船艏距73号红浮约230米;
0145时,船尾让清并
靠的三艘驳船,航向转至015°,航速2.8节,船艏距73号红浮约190米;为防止水流将船压向73号红浮,先叫了把定,后叫了前进一、前进二;此时距“B”轮约930米;
0146时,继续把定,船艏平#73~#74红浮连线,横距#73红浮约100米,航向030°,航速3.8节,距“B”轮约660米,此时听到“B”轮呼叫,要求本轮慢一点,本轮则要求其向右调点船位;B轮回复称:我船吃水十多米,不行,你慢点,你倒点车。
01时47分05秒,船尾平#73红浮,横距约20米,航向030°,航速3.8节,听到“B”轮呼叫:掉头的船,倒车,倒车,你听到没有,太危险了…,约10秒后,船艏进入分隔带, 航向49°,航速6.3节,发现“B”轮在本船右舷45°、距离约200米,回答我看到你了,随后叫右满舵,紧接着叫后退三,发现车没有出来,立即叫拖轮后退三拖,向右掉头;
0148时,因距离近、接近较快,本船球鼻艏右侧与“B”轮左舷后部5舱位置发生碰撞。碰撞角度约90°,碰撞时,本船航向62°,航速6.5节。
“B”轮
2009年7月20日,“B”轮0914航次由河北黄骅装载31376吨煤炭,开往南京。开航时,船舶前后吃水分别为10.16米、10.30米。
7月22日1356时,航行至吴淞口#56浮,引航员程XX、肖XX登轮,负责引领船舶进江,船长在驾驶台监航。
7月23日0131时,平长江#71黑浮,横距约100米,航向295°,航速7.6节,车进三,动态报泰州VTS中心。引航员程XX负责引领,船长在驾驶台监航。
0135时,航行至长江#71黑浮~#72黑浮中间水域时,听到“A”轮发布动态:准备离录安洲码头,掉头下行;随即与其联系,对方同意本船先上后,对方再掉头;
0142时,平长江#72黑浮,横距约100米,航向320°,航速7.5节,车进三;从雷达上发现对方正在离码头,据“B”轮引航员称此时曾再次呼叫对方,对方仍同意本船先上后,对方再掉头。(因VHF录音有杂音,无法确认);
0143时,航行至长江#72黑浮上约300米,航向313°,航速8.1节,视觉观察到对方正在向右转向,右舷有拖轮协助;
0145时,航行至长江#72黑浮上约800米,航向313°,航速7.9节,发现“A”轮停止右转,船艏斜向上游方向行驶;
0146时,航行至长江#72黑浮上约1100米,航向313°,航速7.7节,发现“A”轮快进入下行通航分道,航向不变,速度较快,多次与对方联系,要求对方慢一点,对方让本船
再向右贴紧一点;本船回答:我吃水十多米,不行,你慢点,你倒点车,太危险了…
0147时,航行至长江#72黑浮上约1300米(距长江#72红浮约400米),航向313°,航速7.7节,发现“A”轮已横在下行通航分道中,且前行速度较快。立即用高频与其联系,要求其减速、倒车,之后连续呼叫对方数次“太危险了,你倒车”,随后本船叫右舵10、右满舵,对方应答“我看到你了”;
0148时,船艏持续右转, #73黑浮从位于本船右舷,转到位于本船左舷15°,发现对方继续前行并一直向右转向,此时感觉两船临近、存在碰撞危险,即采取左满舵、微进甩尾避险。终因距离过近,对方船艏与本船左舷第五货舱位置发生碰撞。
碰撞位置:#73黑浮下710米,距黑浮连线约80米的上行通航分道内,碰撞角度约90°,碰撞时,本船航向334°,航速7节。
七、事故原因分析
“A”轮离泊掉头时操作措施不当,致使船舶驶入上行通航分道与上行通航分道内上行的“B”轮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过失包括:
1、“A”轮离泊调头时选择时机不恰当
0135时,“A”轮发布船舶动态,打算离码头,此时“B”轮和其进行了联系,并协商同意“B”轮先行通过后,本船再掉头,但随后“A”轮却改变了会让意图,在未让清“B”轮的情况下,进行离泊调头操作。
2、“A”轮离泊时驾驶台少安排一名舵工,影响了了望效果。
按照体系文件要求,“A”轮离泊时驾驶台应配备两名舵工,协助船长操纵船舶。而本次离泊时驾驶台只安排一名舵工进行操舵,船舶离泊时,船长在一直在左舷观察船舶的离档情况,三副协助摇车钟(车钟离驾驶台挡风玻璃较远,三副主要看雷达,听高频,摇车钟),舵工操舵,缺少人员在驾驶台右侧,协助船长了望。船舶离泊时,大副在船艏观察本船与码头上游泊位三艘并靠驳船的位置情况,二副在船艉负责解缆,客观造成了船长对本船右舷一侧情况了解不充分,导致船舶在离档时未能充分估计本船右舷73号红浮对船舶操纵的影响,也未对本船与“B”轮之间态势作出正确判断。直到“B”轮在高频里紧急呼叫有危险,船长才从左舷跑到右舷,此时看到本船离“B”只有200多米,已经构成紧迫危险。
3、“A”轮离码头掉头时,未充分估计水流对船舶操纵影响,与#73红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7-8月份为长江洪水季节,水流流速大,主流流速达3节以上,水流对船舶操纵影响较大。“A”轮靠泊时,#73红浮位于船头正横约280米开外,该轮离泊时,船长未充分考虑洪水季节,水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船舶为避免船舶碰触到前方45米处的三艘并靠的驳船,采取了边出档边掉头的措施,让清并靠的驳船后,船舶航向已转至015°,即与航道轴线呈55°左右,此时船舶受到较强的横向流作用产生漂移,船身压向#73号红浮。船长为避免触碰#73号红浮,采取了把定和加速的措施,使船舶呈横越通航分道趋势。
4、船舶在离泊掉头的过程中,未控制好本船的船位。
“A”轮作为离泊掉头下行的船舶,在与上行船舶“B”轮统一会让意图后,应当始终注意控制本船的船位,避免船舶进入上行通航分道与“B”轮形成紧迫局面。“A”轮在离泊掉头的过程中,船长为避免触碰#73号红浮,采用把定和加速的措施,导致船舶停止右转、以斜向上游的态势(航向29°)、以较快速度横越下行通航分道,尽管“B”轮一直提醒,船长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船位,直到船舶横越分隔带,进入上行通航分道内与上行的“B”轮形成了紧迫局面后,船长才叫右满舵,和后退三。
5、“A”轮船长对两船的碰撞危险判断和估计不足。
“A”轮在离泊掉头的过程中,顺航道上行的“B”轮多次与其统一会让意图,该轮均同意让“B”轮先行通过。0146时,“A”轮继续把定,船艏平#73~#74红浮连线,航向030°,航速3.8节,此时听到“B”轮呼叫,要求其慢一点,“A”轮要求其向右调点船位,“B”轮回复称:我船吃水十多米,你慢点,你倒点车。“A”轮没有减速也未再次要求“B”轮向右调整船位。01时47分05秒,“A”轮船尾平#73红浮,横距约20米,航向030°,航速3.8节,“A”轮未意识到与“B”轮之间的碰撞危险,当听到“B”轮呼叫太危险了要求其赶紧倒车,“A”轮回答我看到你了,随后叫右满舵,紧接着叫后退三,船长认为右满舵和后退三可以控制本船的船位,保证本船不会与“B”轮发生碰撞。调查中“A”轮一再陈述是倒车不来造成了此次碰撞事故,大连海事大学对“A”轮采取操纵避让措施效果分析结果表明,即使“A”轮倒车工况正常,也不能避免两船之间的碰撞,再次证明了“A”轮船长对两船会让局面和碰撞危险未做出正确的判断。
6、“A”轮应急措施不当。
“A”轮船长在发现本船倒车不来与“B”轮形成紧迫危险后,“A”轮要求了拖轮采用后拖三拖住船舶,作为一名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在船舶主机停机,且船头备锚的情况下,面临紧迫危险,应当同时采用抛双锚制动措施,以避免碰撞或减少碰撞损失。
7、“B”轮在协助避让上有轻微过失。
“B”轮与“A”轮统一会让意图后,作为直航船多次提醒“A”轮并统一会让意图,在发现两船形成了紧迫局面后采取了右舵和右满舵避碰措施,在临碰撞前采取了左满舵甩尾减少损失的措施,作为顺航道上行的船舶(直航船舶)避让掉头下行船舶(让路船舶)已基本尽了应有谨慎。但是如果该轮在发现“A”轮有进入上行通航分道趋势,两船存在碰撞危险后,在航道水深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右舵避让措施的时机如果再早一点,避免两船发生碰撞的效果会好一点。
八、责任认定
(一)“A”轮离码头掉头下行过程中,选择时机不当,操作船舶不当,船长未能充分判断碰撞危险,未能有效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形成紧迫危险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违反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05)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二)“B”轮在发现“A”轮有进入上行通航分道趋势,两船存在碰撞危险后,在协助避让上有轻微过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1、建议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加强对所属船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其操作技能。
2、建议上海XX船舶有限公司通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岸基对所属船舶的保障力度,确保所属船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