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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运用“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推进作用(江阴海事局 毛义文、牛立雄、张俊、李建豪)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编者按:督促渡运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是落实“空管”方法的核心要义,也是落实“本质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梳理了渡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依据和内容,针对长江江阴段渡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刍议运用“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推进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航运业得到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2.5米航道的开通,大船大港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使得长江江苏段通航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加复杂),同时随着长江两岸经济一体化,两岸经济交流更加密切,长江江苏段渡运量快速增长,然而,长江渡运企业大部分还延续以往的渡运模式和制度,这对长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督促渡运企业建立和完善渡运企业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刻不容缓。为此,根据客汽渡营运特点,江苏海事局跨行业、跨领域、跨思维借鉴“空管”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定向破解客汽渡管理难题,全面提升客汽渡本质安全水平。本文通过研究客汽渡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依据、涵盖内容以及在长江江苏段辖区的具体落实情况,对运用“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在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为运用“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对渡运企业“主体责任全落实”开创了渡运企业管理先河,填补了渡运企业“主体责任全落实”标准的空白,该方法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可以作为标准化的模板,内容全面且具有可推广性。

关键词: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空管”方法

 

引言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新的《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以来,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渡运企业作为港口生产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关系到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关系到港口物流体系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关系到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因此,渡运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也就摆到了格外重要的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海事局提出“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的战略部署,强化规则引导,全面提高客汽渡安全管理水平,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依据

目前,有关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内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多,渊源较为驳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法理来源: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七条规定,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第五十条第五项中解释,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综上,渡运企业即渡口运营人,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是负责渡口营运的港口经营人;二是指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实际管理人,是对渡口、渡船履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由此可知,渡运企业是渡口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人,综合治理的参与方,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落实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开展渡口日常运营活动,对渡口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涵盖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内容落实到渡运企业,则体现了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涵盖范围,主要包含有:

1.渡运企业应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立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形成有效的安全责任体系。

2.渡运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渡船、渡运装备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渡船、设施设备持续处于适航、适用状态。

3.渡运企业应提高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水平,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对渡船渡口进行日常作业管理,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航行,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4.渡运企业应加强队伍建设和船员培养,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航行意识和履职能力,渡船配备足数船员,确保船员适任,轮值班次和工作时间合理。

5.渡运企业应形成作业标准及规范程序,有效识别危险源点,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隐患排查能力,加强渡船管理、客货管理和港口保安管理,定期开展相关演习。

6.渡运公司应具备高效迅速的应急救援能力,明确船员渡工的消防救生职责,制定完备的各项应急预案,接受外界监督检查,主动协助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渡运公司应提倡企业安全文化和职业健康,完善各类安全警示标识系统,对安全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内部检查,持续改进绩效考核指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内河渡口的特殊自然环境和不同的渡运条件限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特殊规定,各地渡运企业所要承担的安全主体责任会略有不同,一些特别责任条款适用于特定水域或特定时段,但均不得违反或超越第一部分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约束。

三、长江江苏段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现状和存在问题

3.1 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状

目前,长江江苏段现有渡线24道,其中客汽渡线6道、汽渡线17道,火车轮渡1道,渡船125艘,日均渡运量约3700航次,年渡运旅客4200万人次,车辆1800万辆。随着辖区船舶进出港艘次和船舶流量的逐年增加,以及恶劣天气、水位变化给船舶通航造成的不利影响,客汽渡船发生恶性碰撞事故的风险越来越大,渡运安全也成为了水上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渡船特别是客汽渡船一旦发生严重水上交通事故,将会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由此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就显得愈发重要。就目前来看,江苏段渡运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现状如下:

3.1.1渡运企业制度化管理分析

由于长江江苏段岸线条件较好,客货过江运输需求量极大,而各地情况却大不相同,存在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渡口,存在社会化运营的渡运公司企业,也存在两者性质兼而有之的渡运集团,造成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的重视程度也各不相同。有些渡运企业已按照现代公司体系标准建立了体系化的管理规范,形成了渡船规范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应急预案;有些虽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但过于粗略简单或不具有现实操作性,难以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有些则管理松散,基本属于人情管理,无有效制度设计。

3.1.2安全生产投入分析

渡运企业准入行业门槛较高,同业竞争激烈,初始投资量很大,而公益性质明显,利润微薄,造成部分渡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压缩本应配备的岸基管理人员,导致安全管理机构薄弱,安全管理力度下降;安全意识薄弱,也就无从谈起安全投入,渡船船龄老旧,对船况维护保养情况不良,特别是与安全监管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是投入严重不足,而这部分又是直接面对基层社会公众,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3.1.3渡船营运流量控制分析

据统计,长江江苏段渡船所处的通航环境极其复杂,渡船与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日均交会频次高达1万多次,并有逐年上升趋势,其安全营运风险与长江密集交通流的变化呈同比关系,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出相当严峻的挑战。

3.1.4船员履职能力分析

由于历史原因和企业安全投入少,辖区渡船船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渡运企业对船员管理薄弱,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力不足,直接关系到其船员履职能力的发挥。

3.1.5载运安全性分析

近年来交通运输市场迅猛发展,对渡船载运安全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危险品货物、超大尺寸货物、超重车辆和货物等越来越多,形成对渡船航行安全和渡口管理的极大挑战,而渡运企业又没有航空、铁路及公路系统较为完备的乘客识别和客货安检系统。

3.2 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凸显在如下几个方面:

3.2.1安全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全面化,落实力度不够

现实运行的渡运企业中,非体系化渡运单位占大多数比例,这部分公司企业规模小,管理松散,管理系统不全面。许多企业在制度制定方面不严谨、不认真,有制度也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企业对风险管控及隐患管理的体系不完善,致使事故不断,人为造成的隐患不能减少消除。

3.2.2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渡运企业对渡船检查重形式轻实效、应急预案演练走过场、设备简陋,安全指数不达标、维护保养不到位,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应急消防救生等设备配备不到位,人员应急应变培训力度不够,意识淡薄,受制于各种因素,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了渡船营运性能和渡口安全保障能力。

3.2.3渡船交汇频率高,安全风险比较大

渡船量的不断增加,使得渡船与主航道船舶的交汇频率不断增高。尤其是在船流高峰时期,碰撞危险发生概率更高,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措施去规避风险。船密度的增加是水路运输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客观环境,对渡运公司作业运行管理也提出了相当大的难题。

3.2.4船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履职能力有待提高

客汽渡船船员普遍存在总量不足、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履职能力不高等问题。一是部分船员因为劳动强度大,待遇与其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和安全责任不匹配,造成优秀船员不断流失。二是部分船员应知应会能力尤其是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高,如一些船员甚至不会使用AIS等船载设备,一些载运危险品车辆的客汽渡船船员对危险品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三是部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实操能力差,习惯性违章和常识性误操作时有发现,如监管中发现,一些船员在驾驶船舶时接打手机,更有甚者,存在夜间酒后驾驶的行为。四是船员值班安排不合理,连续工作时间长,存在疲劳驾驶现象,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履职能力不强。

3.2.5渡船载运准入机制不严格,安全检查机制不完善

部分渡运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有车就装有人就拉,对装载车辆、乘客几乎无检查机制,以至于客危混装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渡船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同时,由于人数不清,人员身份不明,一旦出现事故,必然造成生命的无辜丧失。

四、运用“空管”方法管理客汽渡对渡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推进作用

针对长江江苏段客汽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江苏海事局跨行业、跨领域、跨思维借鉴“空管”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定向破解客汽渡管理难题,提出运用“空管”的方法管理客汽渡。其核心任务是借鉴“精准、严格、高效、安全、系统”的空管理念,航空公司通过运用系统安全理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以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控制飞机、航班、机组这三种与运行密切相关的动态资源,使航班在整个运行周期内能最安全、最有效的利用资源,各环节安全风险可控,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和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渡运和空运虽然两者存在运行环境、交通组织方式等不同,但空运管理对象和要素与渡运在运输区域、运输工作、运输方式等方面非常相似,两者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具有高度相似性。两种运输方式都存在载客量大安全风险高,发生事故易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航空公司和渡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两者对过程控制风险防范要求高,工具交叉相遇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求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运输工具技术状况要求高,必须持续保持安全可靠状态等众多相似点。因此,运用空管“主体责任全落实”方法,推进渡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填补了渡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内容、落实要求的空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也是保障客汽渡安全内在需要的

运用空管“主体责任全落实”方法,旨在推进渡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客汽渡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

4.1体系化管理,以制度防风险、保安全

企业体系化管理系统是以企业的目标、方针为中心,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托,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为支持,以工作标准为保障的系统组成,运用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理念,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逐步实现体系化管理。

实施体系化管理,对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内部的管理行为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运用规范化的规章制度,风险防空机制,以及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度,以闭环形式全面指导规范公司管理。

4.2 运行密度控制,用机制减会遇、防碰撞

根据渡运水域断面船舶流量和水文气象条件机动调整渡船营运密度,保持适当的渡船航行间隔,合理避开船流高峰以降低渡船与主航道船舶频繁交会形成的风险,有效降低碰撞危险。“空管”实施以来,江阴不断完善密度控制机制,以“一渡一策”为依托,严格明确渡船航行与避让秩序,有效降低了渡船与主航道船舶的交汇风险,提升了渡船的航行安全。

4.3 生产投入是前提,维护保养是保障。

“空管”实施以来,从加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角度要求企业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渡船、及相关渡运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以渡船“定期停检”、“日常保养”实现企业自我维护,以海事“日常安检”、“渡船安全周”等专项活动督促企业加强维保工作,同时,企业积极完善码头、渡船相关应急警示标志,全面确保安全提醒到位、安全实施到位、安全保障到位,有效确保了渡船、设施的安全性,适航性以及适用性。

4.4强化船员履职,确保人员适任

结合“空管”要求,在海事督促指导下,渡运单位船员值班运转机制切实从主体责任考虑,从机制上有效避免船员疲劳。同时实施上岗前检查制度,结合海事开展的渡船日常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等活动,从内外全面保障了船员的适任性和履职能力。

4.5 实施人车安检,消除安全隐患

“空管”要求指导和督促渡运单位逐步建立渡船乘客与货物安检机制,对车辆实施超重控制,确保合理积载,严格依规限定货物及危险品渡运量,严禁超载超限渡运。江阴海事要求企业切实从制度层面严格落实,同时张贴公告牌明确渡运要求,并增强对车辆人员的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了渡运安全。

五、总结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企业发展的永恒的主体,而主体责任落实是否落实到位事关企业运营安全,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习主席在十八大提出主体责任以来,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也提出:安全生产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客汽渡一直是江苏海事局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随着渡船通航环境的变化,渡船发生恶性碰撞事故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发生严重碰撞事故导致船舶沉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而渡运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能大大提高渡运单位的安全运营能力,最大程度地防范渡船事故的发生。但是如何落实渡运单位的主体责任,都落实哪些责任,目前,还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江苏海事局根据客汽渡营运特点,跨行业、跨领域、跨思维借鉴“空管”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定向破解客汽渡管理难题,将渡运单位的主体责任从5方面进行明确,为渡运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空管”提供了一种全面化、标准化的渡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模板。同时,“空管”在渡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也具有可复制推广,为渡口渡船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模板。

 

参考文献

[1] 我国直属海事安全监督管理研究[D].林国胜, 大连海事大,2016.

[2] 理顺航运企业安全监管体制强化海事在水上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看政府对水运企业安全监管方式应当发生的转变[J].承工中国海事201404.

[3] 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J]. 刘亮长江海事局中国水运,2012.06.

[4] 港口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南[M].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8.

 

(江阴海事局 毛义文、牛立雄、张俊、李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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