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改价格[2005]1382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函》(交函财[2005]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2005年6月7日,你部、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定于2005年8月l日执行。该通知执行后,沿海港口船舶港务费仍按每净吨(拖轮马力)0.25元收取。对粤海铁路轮渡船舶港务费标准执行每净吨(拖轮马力)0.15元,执行期限从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2005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