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国务院、军队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订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及本责任区海上应急反应的实际情况编制各自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省。
级海上应急反应预案应及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相应搜救机构的意见。
(5)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应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a.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期组织人员对海上应急反应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两年。
b.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本级海上应急反应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2)评审方式方法
a.专家评审
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b.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交通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分支机构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3)修订与更新
a.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b.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
c.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修订意见,由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d.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8.2.3 备案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交通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制定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