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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遇险报警(12395) 搜救常识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八)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以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搜救机构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5)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

  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71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5. 72建立,并按5.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与铁道部、民航总局、总后勤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当地具有海上教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菇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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