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 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30个工作目内提出调查报告。
(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级机构审核;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调查报告,送交通部审核。
(4)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4)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