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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遇险报警(12395) 搜救常识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六)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58  海上医疗援助

  5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须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机构。

      5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援助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省级海上医疗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应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可与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 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 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1  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 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5.10.2  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1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迁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  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  方式

  由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3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

  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信息发布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或交通部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机构新闻发言人外,搜救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4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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