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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和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和项目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船舶建设项目和海事管理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及信息化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系统等工程建设项目。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研究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技术成熟的船舶产品。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特指行政事业类预算资金安排的信息化、修缮、设备(装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利用国家投资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局自建项目”)由局机关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属单位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组建的项目组(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综合计划处、基建装备处和科技信息处为全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综合计划处

1、负责全局发展建设规划工作,编制全局基本建设、装备及信息化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和下达全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前期工作计划。

3、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局自建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的编制、报批;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查、报批或审批工作。

4、归口管理全局招投标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后评价工作。

6、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及其考核工作。

7、负责全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

1、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全局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审查,组织水运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

3、指导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审核意见。

4、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等工作,按职责权限组织交工验收,协调项目审计工作。

5、分别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装备项目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管理职责

(一)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

1、编制并上报本单位的五年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并审核上报各阶段文件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权限及时报请招投标及采购各环节的审批、核准事项。

4、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及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5、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定期上报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6、组织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7、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各阶段验收,按权限组织交工验收,落实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8、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后及时组织档案资料的移交和固定资产的移交,协助开展竣工项目的后评估。

(二)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时:

综合计划处负责上述1238项的工作,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4567项的工作。

 

第三章  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规划”)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印发执行。五年规划一经确定,局属各单位不得修改,一般只在五年规划执行中期按照部海事局统一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与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的编制:综合计划处依据全局跨年续建项目和获批立项的新建项目在次年的形象进度预测及资金需求,统筹编报江苏海事局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年度计划,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计划后印发执行。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在江苏海事局年度财务预算上报审核时,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申报文本,由财务会计处统一编入年度预算,未经综合计划处审核确认的此类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预算后,由综合计划处将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印发执行。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江苏海事局于每年年底下达次年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在建项目形象进度目标,局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年度计划安排、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船舶建设项目中,新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建造(设备)招标四个阶段;定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分为可行性研究、修改设计和建造招标三个阶段;船舶购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进行购置准备工作。《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方案设计招标或修改设计和申请船舶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方案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是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技术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技术设计》)是船舶建造的依据。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方案两个阶段。《项目申报文本》是申请财务预算的送审文件,预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的依据。《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是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水上安全监督和救助打捞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船舶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有关咨询设计单位按照《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预算文本由建设单位按财务预算有关格式要求编制,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及估算要求。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参照《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船舶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按照《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船舶设计行业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格式编写,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研报告》的批复,工程总概算超过10%或建设规模超过5%时,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批,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报批。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审查或审批,部海事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实施,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和基建财务制度中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用款申请,待项目正式立项下达预算和投资计划后,办理归垫手续,该费用在批复概算中的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五章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应由被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规格标准明确,并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图、技术规格书不得改变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因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或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方案变更情况或预算变化情况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批准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核准不得用于施工。

水运工程项目,由江苏海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与施工图设计单位相同或高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后的核准文件报江苏海事局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技术规格书,江苏海事局按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需编制技术规格书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一)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对于无社会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该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开工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上报《水运工程开工报告》,土建工程开工许可证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江苏海事局、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工程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责,并在承建合同中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程序、招标及政府采购程序、工程相关单位资质及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管理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项目支出管理,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价款。严格控制工程尾款的支付,未经决算审计不得付清尾款。

第二十七条 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项目预备费,由部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

工程建设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地址变化、主体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性质变更、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变化超过5%、建设内容或标准等单项变更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超过了该单项批复费用10%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对年度任务执行不好的建设单位,江苏海事局将减少或停止下年度该单位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

 

第七章  交工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基建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做到决算不突破概算。因特殊原因确有超支的项目,应上报江苏海事局审核、报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程序后才能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海事局委托并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初审后报部海事局实施。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江苏海事局委托并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初审后报部海事局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相应职责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对于系统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阶段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依次开展自检、单项(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向江苏海事局申请竣工验收。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组织,竣工验收由江苏海事局向部海事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当年的财务竣工决算报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有关工作按江苏海事局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编制可研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以及工程监理等咨询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在江苏海事局定期统一确定的单位中选择,并报江苏海事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所附《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操作流程及要求》、《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附表》与该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海事局2010年印发的《江苏海事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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