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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统计分析 
 
2012年4月份南京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 字体:【

20124月,南京海事局认真整合执法资源、积极探索网格化在海事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VTSCCTV等信息化设备的作用,依法查处各类海事违法行为161起,有效改善了辖区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一、数据分析

一)按违法行为发生的水道分类(计数单位为件)

4月查获的违法行为中,凡家矶水道37件,乌江水道2件,南京水道29件,草鞋峡捷水道10件,宝塔水道20件,龙潭水道40件,仪征水道23件。

(二)按违法行为种类分类(计数单位为件)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有2件,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有6件,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有132件,违反危险品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有2件,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有2件,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有16件。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主要违法事由分布情况为:未按规定配员6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11件,超载运输货物29件,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6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航行规定7件,未按规定显示信号3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33件,停泊时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15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3件,未按规定记录防污文书8件,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1件,载运和托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许可和积载2件,船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3件,水工作业未按规定审批1件。

(二)按违法船舶航行区域分类(计数单位为件)

国内内河船舶有136件,国内海船 23件,外国籍船舶2

 

(三)按违法船舶所属地分类(计数单位为件)

(四)按违法船舶种类分类(计数单位为件)

 

二、特点分析

4月份开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格化管理成效显著

4月份查处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设备,提高了现场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指挥中心利用VTSCCTV等信息化设备,发挥了千里眼和顺风耳的作用,和基层单位的互动不断增强,及时发现船舶违法定线制和锚泊中未安排人员进行有效值班的违法行为,大厂海事处利用CCTV信息化设备及时发现船舶逃逸签证等违法行为,对辖区违法船舶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

(二)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初步显现

4月份,先后开展了船舶定线制、船舶配员检查、船舶超载、船舶签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水上水下施工等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共查处违法行为达37件,占全月查处违法行为总数的22.98%,效果明显。

(三)超载船舶小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4月份,我局共查处超载运输货物为29件,其中1000总吨以下的有22件,占超载船舶总数的75.8%,船舶超载小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处罚的难度越来越大。

(四)锚泊船舶值班意识不强

4月份,共发现锚泊船舶未按规定值守的有13艘船,其中油船有8艘,1500总吨以上的船舶有8艘,锚泊船舶存在的隐患显而易见,锚泊船舶值班意识有待增强。

(五)船舶逃逸签证的现象有所抬头

4月份全局共查获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船舶11艘次,比2月份4艘次增加了7艘次,比3月份7艘次增加了4艘次,船舶逃逸签证的现象有所抬头。

(六)船舶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主动性不够

4月份全局共发现11艘船舶没有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其中油船有8艘,滚装船1艘,干货船2艘,存在的隐患也是显而易见的,主动纠正缺陷的意识有待增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处罚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在实际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当事人没有带齐相关的材料等情况,使得执法人员无法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处罚过程所需的时间拖长,影响了工作效率。二是基层超权限移送案件,由于环节和涉及的部门多,相关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将案件及时处理,处罚时间拖长,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实施处罚的难度较大。违法者(特别是个体营业者)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金额抵触情绪较大,内心难以接受违法成本,现场和执法人员进行胡搅蛮缠。

(三)人手不足问题比较突出。4月份各类专项活动工作量大,基层单位人员整体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处罚程序等的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强化执法人员责任,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海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对行政相对人法制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告知违法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畅通救济渠道,使其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案件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进一步提升和谐执法服务水平,使相对人在处罚中深刻反省,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遵守海事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化解矛盾。对初次违法后果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违法当事人现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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